移民签证
移民签证是签发给希望永久居住在美国的外国人。移民签证通常被称为凭获得 "绿卡" 的外国人拥有永久居民或合法永久居民的资格。获取移民签证可以通过三种途径:第一种途径是通过家属移民,即美国公民或合法永久居民的家庭成员。至于资格符合者的界定,在法律上有些复杂。家属移民的合格申请人如下表所示。
| 亲属资格的家属移民 | ||
| 与美国公民或合法的永久居民的关系 | 美国公民 | 合法永久居民 |
| 子女(未婚且小于21岁) | 合格 | 合格 |
| 儿子或女儿(未婚及21岁以上) | 合格 | 合格 |
| 儿子或女儿(已婚和任何年龄) | 合格 | 不合格 |
| 兄弟或姐妹 | 合格 | 不合格 |
| 父母 | 合格 | 不合格 |
第二种获取移民签证的途径是通过职业移民,这是专为美国雇主热衷寻求在某重要领域中拥有特殊职业技能的外国人而设。依据职业技能,如下表所示的五种类别的申请人可准予获取永久居民身份。
| 职业移民 | |
| 种类 | 说明 |
| EB-1优先工作者 | 在科学、文艺、教育、商业或体艺方面有 "卓越成就" 的外国人士。杰出的外国教授或研究员。大型跨国公司的外国高层行政人员或管理人员。 |
| EB-2高学历或有特殊能力的专业人士 | 在科学、文艺或商业方面有 "特别出色" 表现的,拥有高学历的外国专业人士。愿在美国医资投缺乏地区行医的外国医师。 |
| EB-3技术或专业雇员 | 专业雇员、熟练或非熟练工人,有大学学位的雇员或最少有两年以上工作经验而美国缺乏的熟练工人或其它工人。 |
| EB-4 特别移民 | 某些掌管宗教事务人士,美国政府海外雇员及国际性组织的人士。 |
| EB-5 投资人士 | 愿意为有利于美国经济的商业企业投入一定的资金的外国人士。即创造就业者(一般称为 "企业投资移民")。 |
获取移民签证的第三种方式,属于 "其他移民渠道" 的类别。这个措施是适用于被收养的外国儿童、某类难民和寻求庇护者、由国会颁布各种法律的某些国家规定中某些被定为监视对象的外国人(太多不能一一列举)、被虐待的美国公民的移民配偶或子女,以及针对非法移民的赦免计划。在此范畴内的还有多样性移民签证抽奖计划,即移民美国率低的国家的居民可以抽签的形式来获得一定数量的移民签证。